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管辖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堂县金阳建筑公司

成都金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刑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这是一起审判实践中较少见的案件,涉及我国刑事管辖、诉讼管辖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独立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刑事管辖权做出较明确的规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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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9)金堂刑初字第149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刑终字第17号。
2.案由: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德光。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55岁,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系金堂县金阳建筑公司招聘员工。1997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1998年3月27日取保候审,1998年10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张映寿成都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刁清云,成都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学勤;审判员:樊兴成欧大兴。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运贵;代理审判员:梁海英宋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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