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辩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刑终字第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屠国均 单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干扰、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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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0)绍刑初字第157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刑终字第157号。
2.案由:严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剑华。
被告人(上诉人):严某,男,33岁,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申屠永谊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章明清浙江绍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邵某,男,51岁,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何震达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1,男,52岁,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章明清浙江绍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42岁,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9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男,36岁,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2000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男,45岁,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2000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建光浙江绍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熙彦;人民陪审员:周永泉阙观土。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中兴;代理审判员:张凯应华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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