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医疗事故宣告无罪案 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证据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麻醉科

新疆商贸律师事务所

友谊医院

新疆商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乌中刑终字第2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勤 单位:
1.医疗事故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但是本案较为特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其中第三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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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0)天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乌中刑终字第286号。
2.案由:乔某医疗事故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害人靖某之夫),1973年9月28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一、二审诉讼代理人:陈敢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害人靖某之母),1946年1月6日出生,江苏省铜山县人,汉族,文盲,无职业。
被告人:乔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系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麻醉科医士。
二审辩护人:赵伦新疆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友谊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友谊医院院长。
一、二审诉讼代理人:康明生新疆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薇华;审判员:陆军马志强。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勤;代理审判员:郑斌陈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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