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汇营业部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刑终字第5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成桂芬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1.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后者由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必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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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2000)汇刑初字第12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刑终字第529号。
2.案由: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建安。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54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原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汇营业部主任,1999年2月5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唐公民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明观;代理审判员:陆红源王卫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延风;代理审判员:蒋晓静郑焯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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