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故意伤害案 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安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义分所

河南省安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天平安阳法律服务部

河南省天平安阳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刑一终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司明灯 单位:
1.本案中行为人吴某、李某作案时不满16岁,张某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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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安法刑初字第8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刑一终字第122号。
2.案由:吴某等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路建伟。
被害人代理人:沈少怀河南省安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义分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5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1993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吴某1,被告人吴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张林安河南省安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国,河南省安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许玉生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1993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某1,被告人李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徐昭瑞,河南省天平安阳法律服务部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6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1993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韩某,被告人张某之母。
一审辩护人:武留轩,河南省天平安阳法律服务部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纯飞;人民陪审员:张淑惠王文魁。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洲;审判员:曹发春;代理审判员:赵同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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