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抢劫案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刑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符方健 单位: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六行为人均是在校学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二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依法对六行为人从轻量刑,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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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4)秀刑初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刑终字第7号。
2.案由:黄某、甘某、王某、符某、符某1、陆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德星。
被告人:黄某,男,19岁,海南省文昌县人。1994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黄某1,男,50岁,被告人黄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梁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鲁志勋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某,男,17岁,海南省海口市人。1994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甘某1,男,54岁,被告人甘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黄跃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6岁,海南省屯昌县人。1994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43岁,被告人王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华景章、何世刚,海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男,18岁,海南省临高县人。1994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符某2,男,45岁,被告人符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刘军海南省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1,男,17岁,海南省文昌县人。1994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符某3,男,46岁,被告人符某1之父。
一审辩护人:蔡凌西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陆某,男,1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1994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陆某1,男,43岁,被告人陆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鲁志勋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小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鉴;审判员:许志雄韩宇光。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绍裕;审判员:涂国华胡宏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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