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5)长南刑初字第245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林。
被告人:李某,女,16岁,湖南省临湘市人,系湖南省民政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被告人李某之父。
辩护人:徐玉麟,湖南省临湘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心;人民陪审员:郑国辉、熊国华。
(二)诉辩主张
1.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5年5月,被告人李某为掩盖其盗窃同学钱物的行为,向学校保卫科和南区公安分局井湾子派出所作虚假告发并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捏造其被长沙交通学校学生吕某强奸后,被吕拍摄了全身裸体照,由此多次受到吕的威胁和敲诈勒索的事实。公安机关接到告发后于同年6月10日将吕某收容审查两个月。同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教育下,才如实交待了诬告陷害吕某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实。被告人李某诬告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诬告陷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李某在学校不好好读书,追求吃穿玩乐,以致偷拿同学钱包,为了掩盖其行为,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导致他人被公安机关收审长达两月之久,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在对被告人李某决定刑罚时,应根据她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请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先,被告人李某走上犯罪道路与吕某的玩弄和欺骗是分不开的。在本案中,李某既是被告人,又是被害人。因为,李不满18岁,是在校学生,天真、幼稚,当吕某提出与其交朋友时,涉世不深的她觉得好玩,而上当受骗;当吕某与其同学吃酒时,要李也跟着喝;当李被酒精烧得糊涂时,吕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一个少女把自己最珍贵的贞操献给男友后,想的是什么?几天后,吕某提出与被告人中断恋爱关系,年幼无知的被告人李某在悲痛万分的情况下,想治一治吕这个“伪君子”。由此可见,吕不欺骗被告人,吕不奸污被告人,被告人断然不敢去诬告他、陷害他。因此,被告人李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前因是吕某玩弄和欺骗被告人而致的。其次,被告人李某生于1978年12月24日,犯罪时尚未满17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的教育,承认了所犯罪事实。同时,多次写出悔过书,从思想上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最后,被告人李某所犯罪行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所述,请法庭在决定被告人李某刑罚时,应予以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湖南省民政学校女生宿舍内盗窃同学的钱物被发现,为掩盖其盗窃行为,被告人李某向学校保卫科和长沙市公安局南区分局井湾子派出所虚假告发,捏造其被长沙交通学校学生吕某强奸后,被吕拍摄了全身裸体照片,此后多次受到吕的威胁和敲诈勒索。为了骗得公安机关信任,被告人李某在长沙市井湾子一个体照相馆照了一张全身裸体照片,提供给井湾子派出所,致使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0日将吕某收容审查两个月。同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分安机关教育下,才如实交待了诬告陷害吕某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告发吕某的书面材料和谈话记录。
(2)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伪证:信封、裸体照片。
(3)公安机关对吕某决定收容审查的法律文书。
(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
(5)证人彭某、文某、陈某的证词。
(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报复他人为目的,采取提供伪证、捏造事实的手段,诬陷他人,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致使他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应依法惩处。
(五)定案结论
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李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
(六)解说
诬告陷害罪,是指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为掩盖其盗窃行为,并对吕某进行报复,故意向学校保卫科和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捏造其被长沙交通学校学生吕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吕拍摄了全身裸体照片而遭到吕多次威胁和敲诈勒索,致使吕某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其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杨迪善 丰丹)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9 - 6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