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诬告陷害案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湖南省民政学校

湖南省临湘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5)长南刑初字第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迪善 单位:
诬告陷害罪,是指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为掩盖其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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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5)长南刑初字第245号。
2.案由:李某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林。
被告人:李某,女,16岁,湖南省临湘市人,系湖南省民政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被告人李某之父。
辩护人:徐玉麟湖南省临湘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心;人民陪审员:郑国辉熊国华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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