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195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某1,男,22岁,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系辛集镇兴华工商分局临时工。1995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贵良,河北省石家庄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别名谢某1,女,24岁,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系辛集市中医院临时工。1995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田舒健,河北省辛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新奇;审判员:钱仁冬;代理审判员:王正文。
(二)诉辩主张
1.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谢某与在一起工作的张某(已婚)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谢某于1995年5月10日与王某结婚后,张某对此极为不满,并令谢逃婚,遭拒绝,张某扬言:你与王某结婚,我活不了,你们也活不成,我先杀了你们再自杀。1995年5月15日张在家写好遗书后,于当晚12时许,酒后带刀来到被告人王某、谢某住处,多次敲门吵闹将谢某叫起,令谢某开门。谢某将王喊起打开门后,张某进屋手持短刀扑向王某,谢某在劝阻时被张用刀划伤胳膊。此时,王某也抽刀子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致张某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让谢某帮助将尸体移至胡合营村南水坑内。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所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实施防卫显系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被告人谢某帮助移尸,知情不报,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构成包庇罪,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认为,张某扎我好几刀,有杀我的目的,我不防卫可能被他所杀,我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谢某认为,张某拿刀扑向王某,王某是正当防卫,自己虽帮王某将尸体扔入水坑内,但不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表示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和谢某是一对新婚夫妇,谢某在结婚前曾与一起工作的有妻室儿女的张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张某许诺与其妻离婚后再和谢某结婚。谢某等了张某一年之久,张离婚不成,谢某于1995年5月10日与王某结婚。对于谢某的结婚,张某十分不满。在此前,张某曾与谢某留下合影,让谢逃婚,谢不答应,张某还威胁:你跟王某结婚,我活不了,你们也活不成,我先杀了你们然后再自杀。5月15日晚,张某给他妻子位某写了一封遗书。当晚12时张某酒后带刀来到王某、谢某住处,多次敲门。王某感到情况不正常,遂将防身匕首带在腰间。张一进屋即说今天我喝了酒,别惹我,并对王某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活,说着挥刀扑向王某。谢某从中阻挡被划破胳膊,张某再次举刀扑向王某时,王某持刀扎到张某胸部,致使其心脏被刺破失血休克死亡。张某死后,王某极度恐慌,即和谢某把尸体移至胡合营村南水坑内。也就是说,王某为了使自己身体不受非法侵害而实施防卫,他所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王某针对的防卫对象是对他进行严重侵害的张某,王某在张某用刀扎自己时,同样用刀扎张某,这是适度的,其防卫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包庇罪表示异议。同意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帮助移尸,只是一种错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应对被告人谢某宣告无罪。
(三)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与在一起工作的张某(已婚)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张某曾许诺同其妻离婚后与谢某结婚,但谢某等了张某一年,张某离婚不成,谢某于1995年5月10日与被告人王某结婚。张某对此极为不满,曾令谢某逃婚,遭拒绝。张某还对谢某杨言:你与王某结婚,我活不了,你们也活不成,我先杀了你们再自杀。5月15日晚,张某在家留下遗书,于当晚12时许,酒后携刀并带上其写给谢某的情书和俩人合影照片等物来到被告人王某、谢某住处,强行敲门、吵闹,令谢某开门。谢某将王某喊起打开房门,张某进屋后持刀扑向王某,并与王某对打,谢某在劝阻时其胳膊被划伤。此时,被告人王某持刀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致使其心脏被刺破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谢某将张某的尸体移至胡合营村南水坑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供述:晚12点有人敲门,敲的挺响,还有喊开门。听外面人说话口气挺硬,感到不妙,为防身拿一把刀挂在腰上。张某进屋用手推我脖子,他拿一把匕首举到我胸口处,谢某阻拦被他将手臂刺破,张某扑过来,我拿刀扎在他胸上……后和谢某将尸体扔到水坑里。
(2)被告人谢某证明:张某砸开门,手拿一把刀子,对王某说今晚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张某拿着刀子对着王某面部,他俩打起来,张某拿着刀子直晃动,我劝时被张某用刀划伤手臂。张某带着刀子就坐在地上,流出血。我和王某将尸体移至水坑内。从去年到今年3月我和张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两性关系。张某让我等他一年……我和王某结婚前他让我逃婚,还让我结婚两个月后和王某离婚,并逼我和他合影,威胁我说你俩结了婚,我先杀了你们再自杀……
(3)证人李某、刘某证明:听到有一男人晚12点猛砸王某房门约10分钟。
(4)证人张某1、位某证明:张某同张某1各喝一斤白酒、一瓶啤酒,张某写给位某绝命遗书一封。
(5)辛集市公安局提取张某所写的绝命遗书、带到王某住处被扔弃的写给谢某的情书、合影照片、笔记本、刀子等证据。
(6)证人王某2、杨某证明:谢某前后臂两处伤均系锐器伤。
(7)辛集市公安局关于从王某住处提取之血迹与死者张某血型相同的鉴定结论。
(8)辛集市公安局关于死者张某系被单面刀锐器(匕首类)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沉尸于水中的鉴定结论。
(四)判案理由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和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致死人命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虽帮助王某移尸,系过错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五)定案结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宣告王某、谢某无罪。
(六)解说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王某、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即王某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谢某的行为是包庇犯罪还是一种过错。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判决王某、谢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行为上都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超出必要限度,就构成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在正当防卫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将人致死,但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然而,防卫过当则是行为人在防卫中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本案中,王某、谢某在面对深夜突如其来、手持利刃的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时,王某持刀将不法侵害者致死。从王某的行为看,他面对的是手持利刃扑向自己的不法侵害者,这是王某未能预见的,其当时如不自我防卫,很可能被不法侵害者所杀或所伤。因此,王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持刀扑向王某,有杀死王某的故意,王某在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自我防卫,一刀将不法侵害者刺死,从行为和结果上看都具有合法性,其防卫行为亦未超出必要限度。案发后,二人应保护现场,迅速报警,但囿于“杀人偿命”的古训,而将张某的尸体抛弃。但王某、谢某二人抛弃的是一个没有生命的死尸,法律上亦未单独规定抛尸罪名,二人的抛尸行为由于王某的前提行为是合法的,所以不能认定犯罪,只能按行为人不懂法、不知法所造成的一种严重过错看待。
(石新奇)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68 - 7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