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假想防卫、自首、结果加重犯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新野县五星乡王阁庄村

河南省新野县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1995)新刑初字第0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会平 单位: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行为人陈某的判决是正确的。
定性的关键是犯罪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过失杀人罪。所谓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杀人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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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1995)新刑初字第046号。
2.案由:陈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聚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37岁,汉族,现任湖南省新野县小学教师,系被害人刘某1之子。
委托代理人:鲁德明河南省新野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7岁,汉族,农民,河南省新野县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绍南;人民陪审员:鲁书君鲁德箴
6.审结时间:19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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