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抢劫、盗窃案 共同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刑一终字第0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学庆 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犯有窝藏罪,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徐某系共同作案,共同逃逸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田某投案后不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不能成立。“应视为立功”没有法律依据。但鉴于田某对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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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汴刑初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刑一终字第010号。
2.案由:刘某、田某等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中立,代理检察员薛伟民。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22岁,汉族,开封市人,工人。1994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果忠河南省开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田某,男,22岁,汉族,开封市人,工人,1994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洪流昌河南省开封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17岁,回族,杞县人,无业。1994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献彬、谢永胜,河南省开封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贤辉;审判员:汪望元符献德。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洲;审判员:曹发春;代理审判员:付宝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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