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盗窃案 共同犯罪、酌定减轻处罚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泰雄 单位:
1.关于各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发案时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终结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认为应定性贪污罪,即以贪污罪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移送管辖,交由检察机关侦查,后以贪污罪提起公诉。辩护人鉴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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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刑初字第159号。
2.案由:李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泽良。
被告人:李某,男,50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临时工。1995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洪志铭福建省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扬风福建省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连某,男,36岁,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临时工。1995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爱河福建省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书铭福建省泉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45岁,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临时工。1988年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995年7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郑辉煌福建省泉州市鲤城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洪卿霞福建省泉州市鲤城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男,40岁,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临时工。1995年7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玉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红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男,41岁,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临时工。1995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高聪颖福建省泉州市鲤城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沁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泰雄;代理审判员:黄淑卿钟波洪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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