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杀人案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筑刑初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毛永鸿 单位:
本案中,围绕着黄某是否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曾有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不属于《刑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其理由是:(1)公安机关送黄某到医院作引产手术是正确的,黄系婚外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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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筑刑初字第137号。
2.案由:黄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青。
被告人:黄某,女,19岁,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农民。1995年6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蓉;审判员:陈汝炎;代理审判员:尹秋红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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