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量刑、自首、数罪并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锦刑初字第1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奇 单位:
该案审判机关之所以对罪犯王某做了从轻处罚,除了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外,主要是因为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责任。审判实践中,类似本案这种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被害人具有什么样的过错责任以及这种过错责任发生在什么情况下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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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锦刑初字第100号。
2.案由:王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野萍,代理检察员何阿辉。
被告人:王某,39岁,回族,辽宁省锦州市人,工人。因本案于1995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枫辽宁省锦州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君辽宁省锦州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忠;审判员:王杰徐国才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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