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等盗伐、滥伐林木、行贿、偷税案 数罪并罚、异种数罪
案由: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德明 单位:
巫某、黄某、吴某盗伐、滥伐林木时间长、数量大、行贿人数次数多,偷税数额较大,案情复杂重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对游枫村主任擅自答应三行为人可以砍到800立方米的数额不予认定盗伐,对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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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巫某等盗伐、滥伐林木、行贿、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剑标,代理检察员吴永清、陈碧瑜。
被告人:巫某,男,38岁,汉族,浦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常平华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奕洪福建省浦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46岁,汉族,浦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卫国,男,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34岁,汉族,浦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汉权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利;审判员:王德明;代理审判员:陈金龙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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