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盗窃案 数罪并罚、累犯、共同犯罪
案由: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夏林业科研所

银川市黄河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

宁夏通商律师事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科所

银川开发区丰原贸易公司

农垦科研所

银川市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晓薇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案。行为人程某、邵某、余某先后相互勾结,在不同的时间里,受不同的犯意支配而实施了多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对他们的判处中,对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都予以定罪量刑,并同时慎重地考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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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银刑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54号。
2.案由:程某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凤贞。
被告人:程某,男,33岁,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宁夏林业科研所停薪留职人员。198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5年2月17日因杀人被批准逮捕(在逃),同年4月13日被西安市未央公安分局草滩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程某未委托辩护人,并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邵某,男,22岁,汉族,陕西省汉中县人,无业。
辩护人:张志勇银川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男,30岁,汉族,浙江省临海县人,银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民警。
辩护人:吴家麟宁夏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1号无名尸。1988年春季,被告人程某在兰州返银的火车上,结识一青年女子(真实身份未查到)。程将该女带回家中同宿,后该女多次与程来往。1988年秋季的一天,程在自己家将该女用管钳打死后埋在房门外地下。破案后,挖出人体骨骼一具,经法医鉴定,系25岁左右女性骨骼。
被害人:2号无名尸。1992年冬季,被告人程某在舞场结识一女青年(真实身份未查到),带回家中同宿。后该女多次到程家,程认为会带来麻烦,即用猎枪将该女打死。破案后,从程家住室东侧水沟内提取颅骨一颗,经法医鉴定,系21岁至30岁女性头颅。
被害人:于某,女,40岁,生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科所职工。1994年4月10日该人到程某家二人同宿,次日被程某用猎枪打死。
被害人:张某,男,33岁,生前系银川开发区丰原贸易公司副经理,家住本市。1995年元月7日,程某将张骗到家中,用猎枪打死。
被害人:杨某,男,53岁,生前系农垦科研所停薪留职人员(个体司机)。1990年12月22日晚被程某、邵某劫车时杀害。
被害人:张某1,男,24岁,生前系银川市个体司机。1991年元月8日晚被程某、邵某、余某劫车时杀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福;审判员:曾宪华;代理审判员:李峰。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荣桂芳;代理审判员:石宝仓史欣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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