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故意杀人、绑架勒索案 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间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7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丽蕴 单位:
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核一审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提出一审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不当,使本案的法律适用更加充分,使判决更有说服力、权威性。
本案中较难认定的是陈海江是主犯还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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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7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790号。
2.案由:李某等故意杀人、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陶艺。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工人。1995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翁少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无业。198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处刑10年,1990年1月减刑释放。1995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无业。1993年11月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4年10月假释。1995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焕良;代理审判员:周葵光刘福来。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广宁;代理审判员:钟卓健陈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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