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破坏交通设备、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1995)南铁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此案行为人多次盗割电线,但却构成三种犯罪是因为其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行车调度通讯线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危害通讯设备的安全,而其实质是危害交通设备的安全。因为行车调度通讯是属于交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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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1995)南铁刑初字第68号。
2.案由:梁某破坏交通设备、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辉。
被告人:梁某,男,45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5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超宋;代理审判员:梁娟廖文翁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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