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柳铁中刑初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爆炸罪,理由是:行为人在列车上放置定时爆炸装置,并发生多次爆炸,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非法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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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柳铁中刑初字第02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桂刑核字第90号。
2.案由:韦某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江旗,检察员黄泰基。
被告人:韦某,男,20岁,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1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代娣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41岁,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杨某,男,23岁,壮族,广西宾阳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黄某,男,27岁,壮族,广西宾阳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伟宜;审判员:曾庆环;代理审判员:邓立新。
复核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起安;审判员:莫文喜;代理审判员:邓崇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10日。
死刑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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