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等和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单位走私案
案由: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丹东市

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丹东市政府

辽宁省丹东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丹东市政府

辽宁省丹东市精诚律师事务所

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

辽宁省丹东市金融律师事务所

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

辽宁省丹东市律师顾问处

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业务处

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丹东供销合作社

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丹东市海运总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辽宁省丹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公室

辽宁省丹东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丹东市粮食局

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丹东市农资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丹东市海运总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辽宁省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丹东市粮食局

辽宁省丹东市粮食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辽宁省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辽刑一终字第4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阳 单位:
本案参与犯罪的单位多,人员涉及面广,犯罪主体特殊,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实践中这类案例很少,如何认定案件性质,如何确定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控辩双方存在很大分歧。
控方认为:常某、姜某、姜某1的行为系属国...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丹刑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辽刑一终字第461号。
2.案由:常某等人和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单位走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曲满堂,检察员张平、马瑞年,代理检察员范亚敏、孙继权、宁金家。
被告人(上诉人):常某,男,59岁,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原系丹东市市长、市委副书记。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邹来全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登民,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邹来全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男,51岁,汉族,辽宁省凤城市人,原系丹东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于玺辽宁省丹东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野,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1,男,45岁,汉族,山东省牟平县人,原系丹东市政府副秘书长、财贸办公室主任。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司永生辽宁省丹东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克剑,辽宁省丹东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施某,男,40岁,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原系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支队长。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马刚辽宁省丹东市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华,辽宁省丹东市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46岁,汉族,河北省枣强县人,原系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副支队长。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福江,辽宁省丹东市律师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44岁,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原系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业务处处长。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孔照礼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波,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49岁,汉族,山东省海洋县人,原系丹东供销合作社副主任。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陶少芬,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田某,男,41岁,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原系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贺明琦,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衣铁军,辽宁省沈阳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2,男,47岁,汉族,山东省烟台人,原系丹东市海运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惠远,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二审辩护人:林平辽宁省丹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49岁,汉族,辽宁省金县人,原系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崔鸿凤,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42岁,汉族,山东省诸诚县人,原系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嘉利贸易发展公司经理。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叶枫辽宁省丹东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男,41岁,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原系丹东市粮食局局长。199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田书芳辽宁省丹东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隋某,男,50岁,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系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经理。1994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张国庆辽宁省丹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某1,辽宁省丹东市农资公司经理。
一、二审辩护人:张建国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丹东市海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勇某,辽宁省丹东市海运总公司经理。
一审辩护人:夏志梅,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王文瑶,辽宁省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辽宁省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委)。
法定代表人:刘某1,辽宁省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辽宁省丹东市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唐某,辽宁省丹东市粮食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史某,辽宁省丹东市粮食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被告人:辽宁省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某,辽宁省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永杰;审判员:曲章利刘建。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桂萌;代理审判员:尹熙成王雁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