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刑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玲龙 单位:
1.对郑某在第二次贩运过程中未参与从浙江省杭州市将78张伪造的人民币贩运到江苏省盐城市,只参与使用71张伪造的人民币,是否应认定为参与贩运一节,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是正确的。三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在1994年5月和6月,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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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1994)郊刑初字第248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刑终字第40号。
2.案由:吴某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超。
被告人:吴某,男,39岁,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28岁,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男,37岁,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上述3名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茆兆林;审判员:陈建华万长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一清;审判员:雷领富;代理审判员:沈俊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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