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破坏集体生产宣告无罪案
案由:
虚假破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安刑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振国 单位:
本案系合同纠纷所引起。
行为人李某身为第三生产队队长,有权代表本队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本队的财产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处分。1983年、1986年行为人李某代表本队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在双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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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1994)安刑初字第264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安刑终字第13号。
2.案由:李某破坏集体生产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贵先。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5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连舟河南省安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志勇;代理审判员:李海燕赵希珍。
二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远增;审判员:张振国;代理审判员:柳洪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24日(依法延长审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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