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滥伐林木、投机倒把案
案由:
滥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党支部

湖南省新田县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新田县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新田县毛里乡茶林

湖南省新田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零林刑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崇和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宋某是否构成犯罪?控方认为,宋某的行为已严重违犯《森林法》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辩方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宋某为集体公益事业(架电)筹款,提出出卖集体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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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1995)新林刑字第07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零林刑终字第27号。
2.案由:宋某等滥伐林木、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欧克力,检察员骆明春。
被告人(上诉人):宋某,男,38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原系新田县党支部书记。199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国新湖南省新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1,男,41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8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江南湖南省新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雄武,湖南省新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33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系湖南省新田县小学教师。因本案于1994年8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成火龙湖南省新田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厚德,湖南省新田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石林;代理审判员:文进军刘建国。
二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社;审判员:李锋林;代理审判员:廖江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0日(依法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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