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八所卫检科技开发贸易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由: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刑初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犯罪案件,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和作案手段上。首先,从主体上看,本案犯罪人是单位组织及其责任人员。在我国,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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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刑初字第185号。
2.案由: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八所卫检科技开发贸易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张某、张某1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刚。
被告人: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八所卫检科技开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卫检公司);常设机构: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225号。
辩护人:杜娟海南省海口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6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系卫检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199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1,男,29岁,汉族,江西省南康县人,系卫检公司聘用会计。因本案于199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朱监年许光瞳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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