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诬告陷害案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洪范 单位:
本案就其诬陷的对象及其范围,以及所诬告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来说,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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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87号。
2.案由:鲁某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厚忠。
被告人:鲁某,男,30岁,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教师。1995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薛庆祝山东省莒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景红,山东省莒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立璞;审判员:厉月田张静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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