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非法拘禁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1.关于对蒋某犯罪性质的确定。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蒋某的行为应构成绑架勒索罪,而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还有种意见主张定拐骗儿童罪。我们认为综合全案,结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构成的理由来看,法院认定蒋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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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258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终字第33号。
2.案由:蒋某等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永茹。
被告人(被抗诉人):蒋某,男,55岁,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1994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被抗诉人):蒋某1,男,29岁,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1994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钟春凡四川省中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抗诉人):蒋某2,女,25岁,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1994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2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被抗诉人):丁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1994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茂旭四川省中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爱华;人民陪审员:苏远志张志杰。
二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年生;代理审判员:阳霖李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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