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抢劫、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刑一终字第3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邢明昕 单位:
本案轰动东北三省,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8名案犯从结伙实施犯罪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仅仅一年时间,还未形成稳定的犯罪集团,但却已抢劫现金47万余元及大量财物,盗窃财物价值4.5万余元,被害人达200余人,其中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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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铁刑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刑一终字第387号。
2.案由:王某等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柏山。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7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找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7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曹春龙辽宁省铁岭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8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张某1,男,28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2,男,31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景和辽宁省铁岭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22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张某3,男,21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3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陈某1,男,31岁,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建华;代理审判员:李辉刘广财。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连章;审判员:张宝山;代理审判员:宋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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