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于伦 单位:
随着我国邮电通讯事业的迅猛发展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话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已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偷打电话、盗支他人电话费的新的犯罪类型。近年来,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不仅给国家和用户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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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225号。
2.案由:郭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清模、张志山。
被告人:郭某,男,25岁,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1995年8月23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于伦;人民陪审员:洪春笙叶再荣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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