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争 单位:
本案在审理上有两个突出特点:
1.分清是否归还挪用之公款是判案定性的关键。
宗某任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县农工商公司副总经理及县农工商公司常洲分公司副经理时,以常洲分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替吕某偿还个人营业欠款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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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刑字第99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14号。
2.案由:宗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习文洪。
被告人(上诉人):宗某,男,42岁,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1986年7月至1987年5月任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活资料公司经理,1987年5月任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县农工商公司副总总经理及县农工商公司常洲分公司副经理。1994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汪泽清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万德;审判员:陈宗银;审判员:方正权。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和卫;审判员:韩裕新;代理审判员:邓丽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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