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香山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一审法院和抗诉机关对霍某借款和转款给上述单位的行为事实均无异议。但争论的焦点和分歧意见是罪与非罪,即霍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霍某借款和转款的上述单位属何种所有制性质?一审法院判案认为,霍某借款和转款的上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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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8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31号。
2.案由:霍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文德。
被告人:霍某,男,51岁,汉族,广西藤县人,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1993年1月至1994年10月在梧州市药联医药包装材料厂任厂长。199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1995年3月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肖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积伦;审判员:薛连民;代理审判员:李文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统荣;审判员:李香山;代理审判员:李立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3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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