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某容留妇女卖淫案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国先 单位: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闾某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不同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应是组织他人卖淫罪,人民法院认为应定为容留妇女卖淫罪,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
组织他人卖淫罪是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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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002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43号。
2.案由:闾某组织妇女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勇松。
被告人(被抗诉人):闾某,女,46岁,汉族,四川省郫县人。199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尹琳四川省郫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蓉,四川省郫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军;代理审判员:张勇王涛。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运贵;审判员:陈中福;代理审判员:杨家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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