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039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仰观。
被告人:刘某,男,26岁,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农民。1995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廖培成,福建省武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亮贵;人民陪审员:李存仁、林培麟。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5年5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将自己亲生女儿遗弃在武平县平川镇西厢村XX路9号石某门楼下后逃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构成了遗弃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建议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能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之妻刘某1生下第二胎女孩,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做结扎手术。由于被告人刘某封建残余思想作怪,欲再生一男孩以传宗接代,便想把刚出生的第二胎女孩送人抚养,但一时又找不到抚养人,于是,5月18日晚请其兄刘某2帮忙,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出生仅6天的亲生女儿用旅行袋装好,由刘某2骑自行车载被告人及其女到武平县城。被告人将婴儿丢弃在平川镇西厢村XX路9号石某门口后逃走,案发后,被告人1995年5月21日到武平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供述了其遗弃女婴的起因和全过程。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1995年5月18日晚9点许,其弟刘某来其家谈及弃婴一事及遗弃女婴的全过程。
(3)证人刘某1(刘某之妻)的证言证实:被遗弃女婴出生日期,被遗弃时女婴的衣着特征,及被告人弃婴的时间。
(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发现被遗弃女婴的时间、地点和衣着特征。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将出生仅6天的亲生女儿丢弃路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动机卑鄙,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均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作出如下判决:
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六)解说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我国刑法把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享有的平等权利列入保护范围,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保障妇女、子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造就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残有所扶”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巩固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本案的行为人重男轻女,为了达到生子传宗接代、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竟遗弃刚出生不久的女婴,不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动机卑鄙,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遗弃罪,理所当然应受到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遗弃案件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8类自诉案件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弃婴案中的被害人是无独立生活的人,不可能具有提起自诉的能力;被遗弃婴儿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亲自己犯罪,其母不愿起诉,因而不可能作为自诉人。二是没有明确的被告人,即使婴儿具有认识父母的天性,也无法告诉他人谁是其父母,其父母住在什么地方;即使法律允许其他公民或团体代理被遗弃的婴儿向法院提起自诉,也会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人而无法进行。三是弃婴特别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遗弃女婴的犯罪手段有很强的隐秘性,按一般的方法很难查明其身份及家庭情况,必须通过侦查手段才能查明犯罪行为人和其身份及事实。四是弃婴案件被害人被遗弃后,无人照料,长时间处于饥饿状态,不仅其娇嫩的身体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危害,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不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因此,弃婴案件是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而《通知》把这类案件划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不科学的,是司法解释中的一个缺陷,既不利于打击弃婴的犯罪行为,也不利于运用审判职能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实施。故建议把此类案件列入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林占礼)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62 - 4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