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黔刑终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毛永鸿 单位:
本案对郭某的定罪量刑是完全正确的。理由有三:
1.郭某犯受贿罪无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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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刑初字第101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黔刑终字第70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晟、褚丽莉,代理检察员张茂华。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男,52岁,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原系贵州省公安厅厅长。1993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段武长、曾伟雄,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段武长、曾伟雄,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宪国;审判员:丁建奎;代理审判员:杨蓉。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裕;审判员:王天佑;代理审判员:石佳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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