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邵中刑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征海 单位:
二审将一审认定的两项受贿行为改定了性质是恰当的。因为犯罪人叶某从桃花坪乡党委副书记陈某1私分购置全乡中学36块黑板收受的1050元回扣款中分得367元的行为,不是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而是将应当归公的公有财物私分,据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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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994)隆刑初字第9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邵中刑终字第5号。
2.案由:叶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至灼、马少彪。
被告人(上诉人):叶某,男,47岁,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原系隆回县桃花坪乡乡长、乡党委书记、隆回县人大代表。
辩护人李忠华湖南邵阳市法学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军;审判员:郑时顺陈席儒。
二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国强;审判员:谢征海;代理审判员:张真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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