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4)兰刑初字第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卫东 单位: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本案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根据刑诉法理论,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应该包含这几层含义:(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查证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确实存在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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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4)兰刑初字第157号。
2.案由:金某受贿、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喜华。
被告人:金某,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原系浙江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兰江冶炼厂厂长、深圳个港铜铝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4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侃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汝根;审判员:汪文龙王卫东
6.审结时间:19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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