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38号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巧燕 单位:
本案中如下两个问题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条件。
本案辩护人认为村委会系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属国家一级政权机构,因此身为村委会主任的行为人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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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1995)霞刑初字第0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38号。
2.案由:陈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顺民。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48岁,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原系霞浦县松城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霞浦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1994年9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星福建省霞浦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卓超禧福建省宁德地区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阮文;代理审判员:王承稳叶传豪。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晓武;审判员:翁杨毅;代理审判员:张小杏黄炜陈华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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