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行贿案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绵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四川省江油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1995)涪法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高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还是违法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是违法犯罪。其论据是:(1)高某在看守所为女犯程某传递书信、送物品,提出监舍玩耍、照相等属违纪行为。(2)程某出监到厦门是四川省第四监狱监狱长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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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1995)涪法刑初字第2号。
2.案由:高某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义德江。
被告人:高某,男,32岁,满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系绵阳市公安局看守所一级警司。1994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武敏四川省江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铃娜;审判员:杨定四;代理审判员:赵爱民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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