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队员

海南华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刑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云 单位:
1.这是新华区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第一宗公安干警玩忽职守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负有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犯罪的职责;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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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刑初字第161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刑终字第4号。
2.案由:张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和贵,代理检察员路开坚。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1岁,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原系海口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队员二级警司。1995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舒子平海南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陈彪;审判员:郑志李家炎。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文畴;审判员:崔新林涂国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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