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放火案 证据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一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理民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边境线上的重大放火案。案件的实体问题是清楚的,被告人陈某曾于1988年7月被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后又于1992年10月4日因本案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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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农十法刑初字第5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一终字第23号。
2.案由:陈某被控放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检察分院,代理检察员覃斌、寿建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女,19岁,汉族,护士。系本案被害人郝某1、郝某2之女,被害人郝某3的姐姐。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32岁,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1988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1992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景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玉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耘志;审判员:范秋虹武理民。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鸿斌;审判员:周国胜;代理审判员:杨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0日(复核审程序同时进行,依法不受二审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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