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贿案 证据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绵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四川省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法刑上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中有一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公诉机关指控称,王某受贿人民币5600元、港币200元和价值约500元的翡翠金戒指一枚。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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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1995)涪法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法刑上字第35号。
2.案由:王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义德江。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女,48岁,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原系绵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1994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建四川省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文庆;审判员:陈平;代理审判员:秦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才;审判员:曹梓民杨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9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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