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玩忽职守案 上诉、辩护、证据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广播电视器材公司财务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刑二终字第76号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重点是证据问题,其次是缓刑问题。
证据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本案被告人景某是否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关键是她向深圳汇款30万元是否经本公司经理乔某的同意,是否属于她个人的擅自挪用。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认定案件证据必须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刑初字第12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刑二终字第76号。
2.案由:景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方伟。
被告人(上诉人):景某,女,52岁,汉族,甘肃民勤县人,原系新疆广播电视器材公司财务科科长。1994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连振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志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平;审判员:万旭东;代理审判员:韩文江。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建新;审判员:陈国良马宏健乌日娜;代理审判员:薛根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4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