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伤害案 抗诉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应参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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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百中刑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终字第45号。
2.案由:黄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百色分院,代理检察员黄日康。
被告人:黄某,男,39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农民。1993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黄荣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耕;代理审判员:杨福快李荣伙。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国超;审判员:马济春;代理审判员:陆世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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