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抢劫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白银华阳机电供销公司

甘肃省白银市天利律师事务所

白银公司选矿厂

甘肃省白银市天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刑再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志清 单位:
这是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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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白中法刑初字第05号。
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白中刑再初字第3号。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刑再终字第219号。
2.案由:张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银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女,21岁,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白银华阳机电供销公司临时工。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4日,安徽宿县人,无业,住白银市白银区。1989年8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后被保外就医;1991年9月17日因吸毒又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未执行即保外就医。1994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再审、二审辩护人:俞剑彬甘肃省白银市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9日,辽宁清源县人,系白银公司选矿厂工人,住白银区。因本案于1994年7月29日被逮捕。
一审、再审、二审辩护人:脱敏忠甘肃省白银市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强;代理审判员:张勇儒佟黎明。
再审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蒲海贵;审判员:陈国瑞;代理审判员:李仲杰。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效武;代理审判员:张佛海孙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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