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琉泰贸易公司诉常州市焦山水产品经销部等购销合同定金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嗣寰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当事人在合同货款结算条款中约定的“带款提货”如何理解的问题。
玉环琉泰公司与江南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即付定金给江南公司,并派经办人携货款至常州等待提货多日,提货前又将运货车辆派至常州;江南公司也按约定时间积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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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经初字第1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131号。
2.案由:购销合同定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浙江省玉环县琉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玉环琉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瑞浙江省玉环县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昱江苏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焦山水产品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长江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禄江苏省常州市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小庆江苏省常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兰生;代理审判员:杨晓明秦琳。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代理审判员:袁海卫刘嗣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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