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总公司经营部诉哈尔滨工业大学等购销合同不能履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乡法律服务所

哈尔滨中山实业公司

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党委

黑龙江省外贸公司

哈尔滨电站集团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连经终字第2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书印 单位:
本案是一起购销合同不能履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1.关于合同效力。确认的关键是中山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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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5)海经初字第15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连经终字第246号。
2.案由:购销合同不能履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总公司经营部(下称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32岁,哈尔滨中山实业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下称哈工大)。
法定代表人:杨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曲某,该校副教授。
被告:栾某,男,36岁,原黑龙江省外贸公司工作人员,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告:冯某,男,40岁,原哈尔滨电站集团公司工作人员,住哈尔滨动力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宝留;代理审判员:付丙刚刘海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德芳;代理审判员:荣志平陈秀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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