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外贸五矿机械化工公司诉青浦县凤溪编织厂等购销合同案
案由: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经再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永良 单位:
本案是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其法律关系也不复杂。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基本正确,问题却是出在二审。二审对上诉人提出按约完成了全部生产任务的上诉理由,未认真审查证据。同时,又没认真审查一审的有关材料。二审认定的被上诉人至合同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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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经字第19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沪高经终字第15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沪高经再字第196号。
2.案由:绵阳市外贸五矿机械化工公司诉上海市青浦县凤溪编织厂等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四川省绵阳市外贸五矿机械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方文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县凤溪编织厂(现更名为青凤工艺编织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卜兴发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青浦县凤溪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县凤溪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爱明;代理审判员:汤黎明马新民。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晓华;代理审判员:田文才孙利建。
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汉;审判员:吴延伟;代理审判员:李翠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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