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对外贸易公司诉张某、第三人四川格林食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云高申终再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琴 单位:
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依据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就全案而言无实质性差异,但判决结论竞如此大相径庭,其根本区别在于对返还财产的损失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认定不同。综观全案,格林公司从鹤庆公司取得的730桶盐渍松茸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大中经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云高经终字第49号。
再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云高申终再字第26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云南省鹤庆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简称鹤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大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嘉宝大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44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第三人(上诉人):四川格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冀生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淡孝中;审判员:肖光;代理审判员:马克辉。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代洪;代理审判员:李静王和民。
再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涤生;审判员:王文亮;代理审判员:施静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