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诉南阳市宛粮商场、鑫粮实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阳公明律师事务所

南阳市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天平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高经终字第2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其争执焦点有二。一是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二是主合同当事人是否串通欺骗担保人。
1.以贷还款违反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本案借贷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当日签订贷款合同,当日即以所贷款划转归还旧贷,还是明显的以新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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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宛经初字第4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高经终字第244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汪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南阳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阳市宛粮商场。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南阳鑫粮实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书阁南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省天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庆国;代理审判员:梁俊伟柳殿奎。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明;代理审判员:封齐生彭晓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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