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吴某、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狮市律师事务所

石狮市律师事务所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经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鸿鹤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的确认。
1.本案系吴某为个人经营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下称贸易部)名义向外借贷,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及债务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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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4)狮经初字第20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泉经终字第133号。
2.案由:借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又名阿某、阿某1),女,52岁,汉族,石狮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曙军石狮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细鹏石狮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某,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干部。
被告:吴某,男,30岁,石狮市人,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鸿鹤;代理审判员:田建明张风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毅青;审判员:苏荣坤;代理审判员:黄哲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7日(公告送达被告吴某)。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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