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通化市支行诉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信用社资金拆借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通化交行

通化市律师事务所

江东信用社

通化市东昌区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农业银行法律顾问室

吉林省农业银行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两个拆借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第一,通化交行主动拆借给江东信用社资金510万元,再由江东信用社以同额贷给柳河县财政局,通化交行再将此款收回,作为柳河县财政局偿还对通化交行的拖欠贷款,通化交行促成本案三方当事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通中经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14号。
2.案由:资金拆借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交通银行通化市支行(下称通化交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通化交行科长。
委托代理人:桂志大通化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信用社(下称江东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江东信用社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斌通化市东昌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退休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邹某,吉林省农业银行法律顾问室主任。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吉林省农业银行法律顾问室干部。
第三人:吉林省柳河县财政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秀国;代理审判员:孙忠奎王丕殿。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武;审判员:董国军;代理审判员:张晶
6.结审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30日(依法延长审期)。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