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华联建筑工程公司诉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合同信誉金赔偿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1994)经字第3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山 单位:
这是涉及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案例。本案中被告人、第三人签订了承发包建筑工程合同后。原告人、被告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而第三人未能按合同的期限让原告人建造工程,为此,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经过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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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1994)经字第339号。
2.案由:承包建筑工程合同信誉金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郯城县华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被告人: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第三人:广东省番禺市沙湾汇景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解助品;审判员:王晓山解广礼
6.审结时间:199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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